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印章和用印管理,使机关各项用印事务安全、规范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政协南充市委员办公室负责机关的印章管理工作,办公室主任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。
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
第三条 机关印章确定专人管理。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印章、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、中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党组印章由办公室人秘科保管;机关财务专用章由办公室综合科保管;各专委会印章由专委会落实专人保管。
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责任心,妥善保管印章。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
第五条 “中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党组”、“政协南充市委员会”、“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”三枚印章具备对外行文、签订合同等法定效力,其他印章不具备同等效力。
第六条 政协南充市委员会、中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党组印章,经主席或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;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,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能用印。
第八条 机关公文用印原则。需以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名义行文,经主席或秘书长审核签发的公文,用政协南充委员会印章;需以中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党组名义行文,经党组书记审核签发的公文,用中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党组印章;需以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,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或办公室主任审核、秘书长签发的公文,用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印章;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的公文,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后,根据行文规格,使用相应的印章。
第九条 对外签定合同,以政协南充市委员会或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进行,经主席或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方可用印。
第十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按财政、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财务印章。
第十一条 用印后,印章保管人要将领导审签的文件原稿等作为用印凭据留存,定期整理后送档案室归档
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带出单位,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单位的,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,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
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、按规定使用印章,不得转借或擅自委托代管,如有遗失等须及时报告,依有关程序处置。
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印,给单位造成损失的,由单位对违纪者予以相应行政处分,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,移送有关机关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。 |